家政机构不签协议减少本钱

记者:大家调查发现,家政公司或者中介一般不与家政从业职员签劳动合同。只有在明确了家政工作后,家政公司或中介才与家政职员、雇主签订三方协议。家政公司或中介为什么不与家政从业职员签订劳动合同?

有以下几个缘由:家政服务从业职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大,其与家政服务机构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家政行业是微利行业,极少拥有与职员签协议的的条件。在三方协议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职员不打造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保险成本;家政服务机构多是中小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记者:家政公司或中介、家政职员、雇主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比,到底的不同之处?

三方协议是家政公司、家政服务职员和用户签订的协议,而合同是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职员单独签订的,二者是两码事。签了劳动合同后,家政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大了,譬如家政服务职员和用户发生矛盾,家政公司得负责处置维权。家政职员是家政公司,一定需要保险之类的,还会有一些社会保障。

再譬如,签订劳动合同后,假如家政职员一个月没接到家政服务,那样家政公司还要支付最低薪资。另外,从家政服务职员的角度来讲,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有肯定的约束性了,不可以再去接私活儿。

有些家政从业职员可能不是一家里介,他们在多家里介留有备案,哪儿有活儿就去什么地方,这是很多家政从业职员的选择。这等于是一个规范的漏洞,是一种不健全的劳动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看,家政职员签订的三方协议更像是居间协议。家政公司主如果介绍家政职员和雇主双方认识,事实上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然后收取中介费。从三方协议本身来看,法律层面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从家政职员劳动权益保护来看,家政公司本来应该作为家政职员的用人单位,为家政职员提供劳动保障,但目前提供的是中介服务,这方面还是有一些问题。譬如家政职员出现工伤或者大病的状况,劳动权益该怎么样维护?

只签三方协议带来很多问题

记者:也就是说,在以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家政职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而家政机构则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在只签三方协议的状况下,家政服务机构仅饰演家政服务职员和家庭用户之间中介的角色,当家政服务职员出现权利受损的状况或者顾客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因为家政服务职员不是家政服务机构的职员,家政服务机构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在只签三方协议的状况下,家政服务职员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与用户之间打造的均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保护,这可能导致如此一些问题:

家政服务职员不可以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倡导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家政服务职员不可以获得与其他行业劳动者类似的社会保障,比如家政服务机构无义务为家政服务职员缴纳社会保险;三方协议下,家政服务职员与用户之间打造的多是雇佣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家政服务职员对于雇主具备肯定的倚赖性,易处于弱势地位;雇主与家政职员间的争议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可以适用工伤赔偿责任。

记者:三方协议的存在,除去不利于家政服务职员劳动权益保护,对于雇佣家政职员的家庭是不是也有影响?

从用户角度来看,用户一定都想找一个合法的家政公司,都期望服务职员与家政公司有合同,如此用户才会放心。

对于雇主而言,其在家政服务过程当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多次发生的家政服务职员偷窃行为,若家政服务职员逃跑或者不拥有赔偿能力,而家政服务机构又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很难得到救济;因为缺少劳动合同所打造的稳定的劳动关系,致使服务职员的流动性较大,非常可能想走就走,且家政服务机构没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每月要为每位职员缴纳社保费,这笔本钱必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预计抬高整个行业的市场价格30%左右,这将提升雇佣家政服务职员的本钱。

记者:目前不少人习惯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叫家政服务,互联网平台对家政职员应该提供哪种劳动保障?

互联网平台要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以确保家政职员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其获得适当的薪资;提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现在在这方面,互联网家政企业的推行优于传统家政公司。

对于家政互联网平台而言,要分清其具体的性质,看是是管理平台还是信息平台。若是管理平台的话,就要切实肩负起对家政职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家政职员的劳动权益;若是信息平台,那样主要也就是为家政职员提供工作机会。

家政职员劳动权益怎么样保障

记者:长期来看,应该从那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家政职员的劳动保障?

有些地方有人才交流中心,对于家政从业者来讲,可以打造一个类似的平台。只须从事家政工作,就应该去这个平台登记备案。不管从业职员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与否,都是这个平台。平台登记从业职员的一些基本信息,便捷对其管理。同时,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迅速对其进行定位,提供相应的帮忙。家政从业职员遇见不公平的待遇后,也可以借用平台的力量进行维权。这个平台应该是服务性质,不应该向家政职员收取管理费。

可以考虑在家政服务行业推行职员制经营管理模式,即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职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将它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在此基础上达成以下保障:社会保障与工伤保险、医疗和养老保险;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拟定薪资与最低薪资标准;拟定工作环境标准;提供劳动卫生和安全保障。

同时,还要构建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置机制。家政服务职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对于家政服务职员而言,因为诉讼困难程度大、本钱高,加之其本身法律意识较低,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非常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应减少诉讼本钱、简化诉讼程序,以健全对其的司法救济途径。

为了更好保障家政职员劳动权益,第一应该对家政职员积极进行引导、教育,提高家政职员维权能力。第二,应该进一步健全有关立法,整个家政行业现在还缺少有关法律规制,这个行业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其雇主并不是常规的用人单位,有关立法缺失致使家政职员在劳动权益遭到侵犯维权时处于一种尴尬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