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坠楼引发行政官司
2003年3月6日,广西保姆袁某经人引荐介绍,与市桂东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员工工作协议书》,该公司负责袁某就业前的食宿和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2003年3月11日,雇主宋某向市桂东家政雇请袁某为家庭保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家庭员工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袁某当日便进入宋某家开始工作,并一直吃、住、工作在她家。
2003年4月30日下午,袁某在家住28楼的宋某家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不慎由窗户外坠落至18楼阳台上,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夏天,死者爸爸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过调查认定桂东家政与袁某形成劳动关系,袁某系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坠楼致使死亡,其擦玻璃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遂做出工伤认定书,决定袁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成本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社保局的认定,桂东家政不服,于去年11月3日向市行政复议办就社保局的认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办经调查后觉得,于今年初做出复议决定:保持社保局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桂东家政对该行政复议不服,于今年1月,桂东家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需要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市福田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桂东家政服务公司、被告市社保局和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死者袁某之父都委托了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上,三方都出示了有关的证据并进行了答辩,答辩围绕“袁某是不是是桂东家政职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桂东家政在辩论中诉称,原告每月仅收取12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是原告向袁某提供三次就业机会的中介成本。原告只负责袁某就业前的食宿和培训,至于工作地址、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与待遇支付均由雇主方决定。因而,袁某不是桂东家政的职员,对袁的意料之外死亡,桂东家政不负工伤意料之外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市社保局则在庭审时辩称,袁某原为原告市桂东家政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被告觉得其作为家庭员工,在宋某家的主要职责是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其擦玻璃的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坠楼死亡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