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了节省成本常常与月嫂私自签订合同,这致使在产生纠纷时,雇主没方法遭到有关法律的保护,从而遭到损失。
在正式的家政公司中,月嫂和家政公司打造劳动关系,家政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月嫂按时足额支付薪资,月嫂作为公司职员被派遣到雇主家里提供服务。国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在月嫂违反合同规定给雇主的利益导致损失时,雇主可以需要家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家政公司按肯定比率向雇主或月嫂收取管理费,这是家政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管理费,雇主私下与月嫂达成共识的状况时有发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含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含自然人雇主。因为自然人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其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月嫂如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与雇主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合同违约赔偿的一般规定。因为私签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肯定困难程度,在缺少家政公司监管的状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导致损失,月嫂总是不辞而别,雇主投诉无门,只好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