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职员与雇主见面交流后,假如双方基本认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中介单位安排下签订,签订合同时应有家政职员、顾客与中介单位代表三方签名。为了慎重起见,签名后一般加盖印章,中介单位需要盖单位印章。三方签订合同之后立即生效,中介单位监督双方按合同条约实行。


家政职员也可以与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公证一下。


还有一种情形是家政职员与中介单位签订合同后成为中介单位职员,雇主与中介单位签订合同,然后由中介单位安排签约后的家政职员作为本单位职员按雇主需要,为雇主服务。这样的情况,家政职员不直接与雇主签约。


依据«中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这是任何时期、任何状况下的劳动合同所必有些基本条约。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工作与休息时间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按期限、无固按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类。


(2)工作内容。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位与工作上应完成的数目和水平需要等。这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约,是双方缔结劳动合同的基石。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操作工具、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障等有关工作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约。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


(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奖金等,是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经济利益的要紧条约。


(5)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包含厂规厂纪、生产标准、工作范围等。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包含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合同的一方一旦违反某项条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依据情节轻重可分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及追究刑事责任等。


除去以上七项内容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定条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条约。对于保姆来讲,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依据所处的年代、区域及面临的就业环境等具体状况而定,但都需要包括以上七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