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断揭秘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约拟禁“保姆陪睡”。据了解,现在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建议稿分职员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建议稿都明确:不能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7日《新闻晨报》)
提及“保姆陪睡”,不少人都已不再陌生。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特护保姆”、招聘或面试“陪睡”保姆的现象,还曾引起社会舆论谴责声一片。不少人觉得,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偶然,是与道德滑坡、缺少信仰、资金崇拜的不好的环境一脉相承的。理是这个理,但从深层次来讲,“保姆陪睡”能异军突起更像是潜规则运作下的产物。
说是说潜规则,看起来又与“显规则”、“明规则”相去不远。它虽然“名不正言不顺”,却被社会圈子中更多人主动同意或渐进式适应。譬如,“七旬博导潜规则女孩”事件中那位姓邹的女学生,她若不“投怀送抱”,也不至于“赔了夫人又折兵”。正是由于她太了解当下的人情世故,所以对潜规则屡见不鲜甚至不惜以身试之。然而,像这位姓邹的女孩一样因潜规则最后被“曝于阳光之下”的毕竟只不过少数,还有更多人通过推行和同意潜规则最后达成既定目的。
综观类似潜规则事件,大家不难总结出潜规则的特征——风险小、回报大、机会本钱小。“保姆陪睡”亦遵循这一逻辑,特别是在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语境之下。揆诸现实,“陪睡”之所不是“被陪睡”,就是社会上部分保姆想提供有关服务,而一些雇主也求之不能。双方都有所需要,就势必出现市场,尽管这种“市场”上不了台面、见不能阳光。在此状况下,通过家政合同条约的形式来禁止“保姆陪睡”现象,虽然暂不敢断言会沦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但可以预见的是,此举的效果必然甚微。有一些不好的现象在本雷厉风行的法律面前都屡禁不止,更不必说摆设性有余而强制力不足的这规定那条例。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与“保姆陪睡”的潜规则相比,一纸合同还是“嫩”了些。
潜规则是一颗恶瘤,潜伏在社会的肌体中,散发毒素麻痹社会神经,使人对原本异常之事习焉不察。然而,恰恰又是潜规则在或明或暗中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一支无形的手”,操控着不少人不少事。“潜规则”定义的创造者吴思说,潜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事实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规矩”。因此,与“保姆陪睡”潜规则的斗争,不是一纸合同“一个人的战役”。要想降低及杜绝此类怪近况,一方面须用刚性的法律打击假借“保姆”之名、行悖于社会规范之事的行为,其次还要提升公众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鼓励大家抵制此种现象,向各种潜规则说不。